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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到底要多近才能正當防衛?

——淺談侵害現在性之標準

侵害到底要多近才能正當防衛?

——淺談侵害現在性之標準

作者: Zero

發佈日期:2026年7月3日

目錄

  • 壹、前言
  • 貳、問題意識
  • 參、文章介紹
  • 肆、經典試題

壹、前言

想像一個危機四伏的簽售會現場:大勢女團成員正在台上與粉絲進行溫馨互動。此時,台下一名惡名昭彰的極端「黑粉」A,突然從大衣口袋裡掏出一個裝著不明混濁液體的玻璃瓶,一邊面露凶光地朝著舞台逼近,一邊已經把手放在瓶蓋上準備轉開。

站在一旁的鐵粉甲見狀,立刻聯想到網路上那些駭人的「潑酸攻擊」預告。甲深知,如果等到A把瓶蓋轉開、甚至把液體潑出去,一切都來不及了。為了保護台上的本命,甲決定先下手為強,一個飛撲將A死死壓制在地上,導致A的肋骨斷裂受傷。(事後調查,瓶子裡確實裝著高濃度腐蝕性液體。)

請問:在黑粉A「還沒打開瓶蓋、液體也還沒潑出」的這一刻,甲將其撲倒導致骨折的行為,算不算合法打擊不法?能否主張正當防衛?

貳、 問題意識

在刑法的犯罪審查體系中,要主張刑法第23條的正當防衛而阻卻違法,首要條件便是遭遇「現在不法之侵害」。在上述為保護偶像而反擊的案例中,A意圖潑灑腐蝕性液體的舉動,毫無疑問構成不法侵害,但核心的爭議點在於:這個侵害是否具備了「現在性」?或者說:侵害到底要「多近」才能正當防衛?

如果要求防衛人必須等到對方轉開瓶蓋,甚至液體已經潑灑在半空中時才能發動反擊,防衛權利將變得毫無實益;反之,若過度提前防衛的時點(e.g.A才剛把手伸進口袋),又可能有濫用防衛權而讓行為人承擔過高風險的可能(e.g.可能突然幡然悔悟放棄執行計畫),過度侵害潛在攻擊者的法益。因此,如何精準拿捏「現在性」的起點,在學說與實務上存有高度爭議。

參、文章介紹

📖 薛智仁,正當防衛之侵害現在性-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235號刑事判決,台灣法律人,第29期,2023年11月。

一、著手標準說

目前實務見解多採此說。亦有部分學說基於法權原則,認為僅有當攻擊者的行為跨越了犯罪的「著手實行」界線時,才算是適格的刑事不法侵害,現在性也才隨之啟動[1]。

二、有效理論

本說將觀察重點放在「防衛者」的處境上。主張當防衛者面臨若不立即採取行動,便會「錯失最後有效保護法益的時機」時,現在性即已該當。此種觀點特別有利於解釋長期家暴案件中,受虐者在施暴者未發動攻擊(e.g.熟睡)時的反擊行為。

三、預備的最後階段說

許恒達老師則從侵害者的行為歷程出發,認為現在性的認定不應僵化地限於「著手」。只要侵害人的舉動已經推進到「著手實行之前,且緊鄰於密接行為的預備行為最後階段」,即可認為侵害已然開始。而參酌許恒達老師過往見解,所謂的密接行為,是指在時間、空間與實行手段上,均與構成要件之核心動作有著緊密不可分之連結的行為[2]。

四、具體危險說

薛智仁老師則認為,應該回歸「客觀情狀」進行實質判斷。只要客觀上防衛者已「進入侵害人的射程範圍」,或是若不即時反擊將「使被害人失去自我防衛可能性」,即應認定侵害具有具體危險,而該當現在性。

其並批評前述見解:

首先,正當防衛的法理基礎在於國家無法及時救援時的「個人自我保護」,而與國家是否發動刑罰的「行為階段(可罰性)理論」截然不同。將現在性與「著手」或「預備」等行為人主觀計畫掛鉤,不僅無助於具體化標準,更會導致過失犯罪的被害人無法行使防衛權。

其次,有效理論將防衛的啟動時點過度提前,幾乎侵蝕了緊急避難的適用空間,也讓尚未完全展現法敵對意志的潛在侵害人承擔過高的風險。

最後,德國學說上雖有採預備的最後階段說,而以「進入侵害人的射程範圍/使被害人失去自我防衛可能性」作為其標準,但薛老師認為,此標準實際上已和「預備」的行為階段判斷脫鉤,不應該再舊守其理論名稱,而應脫掉這頂只有誤導作用的帽子,正視其所使用的真正判斷標準,因此將其援引作為「具體危險說」的判斷標準。

五、小結:侵害「現在性」的審查思維

侵害「現在性」的爭點意識在於:侵害到底要「多近」才能正當防衛?在爭點討論上,只需要擇定其一理論,再作具體涵攝就好,並不困難。

需要留意的反而是其審查上的體系定位。「現在性」作為限縮正當防衛使用時機的條件之一,本質上係與緊急避難等其他緊急權限,共同承擔攻擊人與防衛人間的風險分配任務,薛智仁老師便認為:僅有在攻擊者即時、清楚否定他人主觀權利時,才能要求其承擔正當防衛的風險[3]。因此,個案上如果不能適用正當防衛,不代表潛在攻擊者就一定是「合法正當」,也有可能只是刑法體系上,認為其應承擔的是其他手段[4]。

而其中最直接相關的便是緊急避難,雖然其手段限制較正當防衛嚴格,但因為其對危難情狀的要求相較來說較低,反而較容易成立,所以當正當防衛阻卻在防衛情狀時(e.g.本文討論的現在性),也必須記得想想看是不是其實可以適用緊急避難阻卻違法。

肆、 經典試題

【110台大A卷第二題(節錄)】

甲一行人到百元熱炒店吃宵夜,老闆乙覺得這群人過度喧嘩,所以到桌邊嚴厲勸識。甲為此感到十分不爽,握住桌上的啤酒瓶往桌邊用力一敲,將酒瓶底部敲碎,並猛然站起來。乙眼見甲激動的態度及其手持尖銳的玻璃,心想如果現在不加以阻止,等甲真的出手就來不及了,於是馬上出腳端甲的手腕,導致甲手腕挫傷。

參考資料

[1]
周漾沂,正當防衛之法理基礎與成立界限:以法權原則為論述起點,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48卷第3期,1223-1278頁,2019年09月。但筆者認為,周漾沂老師的見解過於艱澀,涉及深厚理論基礎,不適合用於司律考試上,同學們有興趣再參考就好。

[2]
許恒達,密切關聯行為與複行為犯的著手實行時點-評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588號刑事判決,新學林法學,第1期,167-172頁,2024年02月。

[3]
薛智仁老師以「風險分配」的核心理念,對於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難有相當深刻的詮釋。詳可參:薛智仁,正當防衛與比例原則,月旦法學雜誌第291期,2019年7月,頁49-71。;薛智仁,阻卻不法之緊急避難:法理基礎、適用範圍與利益權衡標準,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48卷第3期,2019年9月,頁1147-1221。

[4]
類似問題意識亦出現在,「無責任能力人」之行為是否可能該當「侵害」的爭點上。

Zero

|台灣大學刑法組
|114律師高考及格
|本命金太妍,女團博愛粉,人生目標是用職權邀約女團來台表演。

Ze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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