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享數位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 關於讀享
  • 讀享出版
    • 入手指南
    • 書籍目錄
  • 國考小學堂
    • 師資介紹
    • 課程目錄
  • 最新消息
    • 考試公告
    • 立法/實務資訊
    • 優惠訊息
    • 讀享公告
  • 考試資源
    • 上榜心得
    • 下載專區
    • 法學專欄
    • 得分講座
  • podcast
  • 常見QA
  • Click to open the search input field Click to open the search input field Search
  • Menu Menu

文章分類

  • 公法
  • 刑事法
  • 民事法
  • 商事法

熱門標籤

上榜心得 刑事訴訟法 刑法 司法官 司法特考 律師 憲法法庭 教師法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遺產及贈與稅法 醫療法 高普考

近期文章

  • 公司內部意思形成之欠缺或瑕疵對外部行為效力之影響(by綺沄)2026-08-07 - 18:04
  • https://readerspace.com.tw/zero20260807/
    認錯人又餵錯藥?多重錯誤下的中止犯難題(by Zero)2026-08-07 - 13:07
  • 建物無權占有他人之土地,建物占有人是否為土地占有人?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11年度台上大字第932號裁定解析(by沐瑪)2026-08-07 - 12:37

以合法內容脅迫性交之刑事責任

以合法內容脅迫性交之刑事責任

作者:齊聖

發佈日期:2026年7月15日

目錄

  • 壹、前言
  • 貳、本案判決摘要
    • 一、案例事實
    • 二、被告及告訴人之主張
    • 三、本院判斷
  • 參、上級審之見解
  • 肆、爭點
  • 伍、以脅迫方式強制性交之相關爭議
    • 一、概要
    • 二、脅迫之內涵
  • 陸、本文見解與結論
  • 柒、相關試題

壹、前言

本文之爭點算是近年來有被學者討論過,並且研究所也考過之爭議。除了司律二試尚未考出來外,也剛好筆者於在學時,有寫到該爭議有關之判決評析,進而促成這篇文的完成。不過,本案判決其實同時涉及到特別法及權勢性交罪等相關問題,但基於篇幅,本文將僅著重在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適用問題。

針對強制性交罪之成立,一直以來學界及實務已有相當多之討論,特別是在於何謂「違反意願之方法」?然而,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要件,實際上仍有學者討論其內涵,特別是在於「脅迫」是否有方法上之限制?畢竟,並非所有的脅迫方式都會使被害人僅能向行為人屈服,也因此,被害人這種形式上看起來是半推半就的情況,是否仍能被稱為脅迫而亦得成立強制性交,即有相當大之爭議。

貳、本案判決摘要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侵上訴字第34號判決

一、案例事實[1]

行為人A男彼此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之家庭成員關係。詎A男竟為滿足其性慾,而為下列行為:……向甲女(A之女兒,當時未滿14歲)表示欲與甲女發生性行為遭拒後,即對甲女恫稱:其認為甲女當時之男友與甲女有發生性關係,要對甲女男友提出告訴,如果甲女跟其發生性關係,就不提告[2]等語,以此恐嚇方式違反甲女之意願,且以將其陰莖插入甲女陰道之方式,對甲女為性交行為1次。

二、被告及告訴人實體上之主張

(一) 被告A辯稱

當時是雙方合意下所為,並未以要對甲女之男友提告脅迫甲女,因甲女從小不受管教、不老實經常說謊,且習於偷竊供己花用,所以當時才嚇她,不是恐嚇的意思,甲女之指述有瑕疵。

(二) 被害人甲女之證述

A男先威脅甲女,甲女當時有個男友,甲女有跟男友出去,跟男友有摸,但沒有做那個事情,不知道A男為什麼知道,A男說甲女跟男友有做過,如果不跟A男做,A男就要告甲女男友,所以甲女就跟A男做,做就是跟A男發生性行為的意思;……拒絕A男後,A男就說如果不跟A男做,就要告甲女當時的男友,聽到這些話甲女沒有什麼感覺,只是覺得壓力很大,如果A男沒有這樣講,甲女不會願意跟A男發生性行為。

三、本院判斷

(一) 刑法部分

被告A男以恐嚇方式使甲女與其性交。又被害人為未滿14歲之人,就犯罪事實被告係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對未滿14歲女子為強制性交罪[3]。

(二) 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

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該法所稱「家庭暴力罪」則係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為被害人之生父,其等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所定家庭成員關係。又被告A男對甲女所為上開加重強制性交犯行,屬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上不法侵害之行為,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所稱之家庭暴力,該當同條第2款之家庭暴力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並未就此設有處罰規定,故被告本案犯行仍應依刑法等相關規定予以論罪科刑。

(三)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固規定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及少年犯罪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惟該條項但書明文規定:「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不在此限。」本件被告分別所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對未滿14歲之女子強制性交罪,已針對被害人之年齡設有特別處罰規定,是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自無須再適用該條項前段之規定加重其刑,併予說明。

參、上級審之見解

📖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726號判決

上級審認為,原審事實認定及得心證理由,都有各項證據資料在案可稽,既係綜合調查所得之各項直接、間接證據而為合理推論,自形式上觀察,即未違背客觀存在之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且事實已臻明確,自毋庸為其他無益之調查。最終,上訴駁回被告(即A)之上訴。

肆、爭點

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脅迫,是否僅包含「不法」內涵之脅迫?

伍、以脅迫方式強制性交之相關爭議

一、概要

關於強制性交罪,學說上有認為,違反意願是本罪是否成立之核心,即被害人如在行為人未施壓下之同意,乃符合阻卻構成要件之同意。也因此,本罪之重點在於被害人之「反對意願」,且被害人於客觀上有無反抗(包含言詞與身體上之反抗)均非重點[4],也因此,於刑法第221條第1項所明文之「脅迫」,其內涵及範圍有一定程度之討論空間。

二、脅迫之內涵

(一) 意義

首先可以先說明的是,學說多認為,脅迫與恐嚇之概念均相同,無須重複規範,故本文亦從之[5]。又脅迫係指:行為人對被害人預示某種惡害,若被害人不順從,即會促使或任由此惡害實現,而此惡害內容,以明示或默示之方式皆可為之,亦可透過先前的強暴行為,來實現默示的脅迫[6],即當行為人已創造一個讓被害人畏懼之環境,從整體來看加害人已對被害人身體為威脅,為脅迫[7]。

(二) 惡害通知之限制?

1. 甲說:限縮於生命或身體法益之脅迫,從嚴解釋觀點

此說認為,脅迫是一種惡害告知,且顯露行為人對此惡害之影響而迫使被害人屈從。且本罪脅迫應從嚴解釋,與強盜罪的脅迫做相同解釋為符合罪刑均衡之觀點[8]。

因此,行為人如果是以生命或身體以外的其他利益相脅,像是用名譽或經濟上的不利後果作為惡害內容(如開除、解約或是揭發醜聞),那麼被害人對於是否接受該次性行為這一點便還是有抉擇的空間;儘管心理上受到壓迫,但終究還是在「不為性交+忍受惡害實現」與「為性交+惡害不實現」這兩個選項中做出決定。若是自主做出放棄或交換法益的決定,便無違反其意願可言[9],行為人至多成立刑法304條強制罪,而不會成立刑法221條之強制性交罪。

例如,書店老闆甲當場逮到偷書之女大生A,遂脅迫A須與其發生性行為,否則即報警處理。由於「報警」在法律上屬於「合法」權利的行使,且未對A之生命或身體法益造成直接威脅。若採取上述觀點,縱使甲以報警要挾性行為的目的具社會非難性且為常理所不容,但基於甲之手段本身合法下,甲的行為至多僅能成立刑法第304條的強制罪,而無法構成強制性交罪[10]。

2. 乙說:從寬解釋觀點

此說認為,如採從嚴解釋觀點恐怕會過度限縮「脅迫」之認定範圍,蓋個人生活固然時時面臨抉擇,然而「何種事項得以選擇」及「如何進行抉擇」,本質上均屬個人自主權之核心。故當行為人介入被害人之自由選擇過程,而透過某種「欠缺正當規範理由」之惡害「促成」被害人為某項特定選擇時,此種壓縮被害人自由決定空間影響的過程,縱使不必然會讓被害人之選擇權歸零,然在大幅壓縮下,此時作成之決定恐怕已不合乎個人自主意願的特性。也因此,脅迫或可擴大至「非法律容許的惡害」,只要行為人透過法律禁止的惡害加諸被害人,進而限縮其決定,都應該理解為脅迫手段[11]。

3. 丙說:最寬解釋,直接涵蓋合法惡害

此說認為,基於性交須出自被害人自主決定,若行為人以「合法」惡害來串聯性交行為,基於難以通過內在關聯性之審查下,故不應討論內在關聯性,直接認定為可成立強制性交罪 [12]。

4. 實務見解

刑法上所稱之「脅迫」,係以使對方心生畏怖為目的,而以將加惡害之事,告知對方之行為,此「惡害」泛指一切不利於被害人之事項,並不以生命、身體法益之侵害為限,祇須客觀上足以壓抑被害人之意思自由即已構成(參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第2700號判決)。

5. 小結

因此,如採甲說,即從嚴解釋的觀點,基於本案A對甲女恫稱內容與生命或身體無關;又本案A對甲女恫稱如不性交即對甲女男友提出告訴,似乎是藉由合法行為,逼迫甲女與A進行性行為之情況,似乎與甲說結論相同,均僅能成立刑法第304條的強制罪;最後,如採丙說,即涵蓋合法惡害之見解,A將成立強制性交罪。

陸、本文見解與結論

本文認為,脅迫不以生命身體法益為限。理由在於,性自主權本身係保障被害人性自主法益,即使行為人以非生命或身體以外的其他利益相脅,並不代表接受該次性行為仍有選擇空間。例如,行為人以曾經拍攝過的性愛影片,威脅被害人就範,如係能明確知道被害人之影像之影片,被害人通常狀態下,應無選擇餘地而就範,此時難認被害人仍有選擇空間;然而,該脅迫原則上也不應擴張到直接涵蓋合法惡害,故當行為人僅用合法之手段,例如:夫或妻遇另一方外遇,行為人以不性交即起訴對方外遇對象或是被害人之手段逼被害人與自己性交的情形下,由於行為人本有此權利,或本為生活中需承擔之風險,本文則認為,此時被害人仍有選擇餘地,性自主決定權並未被完全壓制,並非脅迫性交之情形,至多成立強制罪。因此,本文認為上開乙說即從寬解釋觀點較為可採。

然而,縱然本文認為合法惡害原則上不能成立本罪之脅迫,然而,假設被害人事實上對於此合法惡害,已無選擇餘地或是已身處窘迫情境下[13],則該合法惡害將例外對於被害人成立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

因此,本案中,甲受到A針對要對甲女男友提出告訴之合法惡害,事實上對於一個未成年少女而言,在父親是加害者下,男友應為當下重要人物下,為了不讓男友受到告訴,實際上已身處窘迫情境下與甲為性交行為,將會得出與本案判決相同之成立強制性交之結論。

柒、相關試題

【113台大刑法A第一題(節錄)】

甲男借 300 萬元給乙女應急,清償期屆至後,乙女無法償還欠款,甲男屢次催討未果,某日竟打電話對乙女說:「如果明天不還錢,甲女就要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乙女非常害怕,苦苦哀求,甲仍不為所動。第二天,甲再次打電話給乙,乙仍告知還不出錢,甲遂心生歹念告訴乙:「不然你跟甲女發生一次性行為抵充 10 萬,作 30 次就算你還錢好了,如果你不答應甲女的要求,甲女明天就提出民事訴訟」,乙非常生氣,掛了甲的電話,甲心想乙真是不知好歹,決定前往乙家親自要錢,甲並決定不再給乙性行為可以折抵欠款的「優惠」,甚至必要時也要使用強制力拿錢,不過甲為了周全,甲又另外約了丙,甲、丙雙方合意:「由甲侵入乙家,向乙要錢,丙則在外面把風,有任何情況發生時,也要侵入乙家協助甲要錢」。

參考資料

[1]
基於判決事實部分是這樣代稱,所以本文就依原本判決對於行為人及被害人之代稱為主,就不以大家常看到題目的形式來處理了。

[2]
這邊可以知道,A是以「向甲男友提出告訴」來作為脅迫之內容。

[3]
這裡只是引原文部分。簡而言之,本案判決即是認定A之脅迫成立刑法221條,所以才會又因被害人甲於行為當下未滿14歲,而成立第222條第1項。

[4]
許澤天,《刑法分則(下):人格與公共法益篇》,2025年6月7版,第339-340頁。

[5]
許恒達,〈刑法裁判精選─評強制性交罪基礎犯行解釋的實務近況〉,《月旦法學雜誌》,第321 期,2022年2月,第135頁;許澤天,《刑法分則(下):人格與公共法益篇》,第345-346頁。

[6]
蔡聖偉,〈論強制性交罪違反意願之方法〉,《中研院法學期刊》,第18卷,2016年3月,第54頁。

[7]
許澤天,《刑法分則(下):人格與公共法益篇》,第345頁。

[8]
許澤天,《刑法分則(下):人格與公共法益篇》,第344頁。

[9]
蔡聖偉,〈未獲同意=違反意願?─評最高法院2021年度台上字第1781號刑事判決〉,《台灣法律人》,第5期,2021年11月,第143-144頁。

[10]
許澤天,《刑法分則(下):人格與公共法益篇》,第344-345頁。

[11]
許恒達,〈刑法裁判精選─評強制性交罪基礎犯行解釋的實務近況〉,第140頁。

[12]
許恒達,〈論合法/不作為惡害通知的可罰界限-以強制罪、強制性交罪及恐嚇取財罪為中心〉,《台灣法律人》,第25期,2023年7月,第19頁。不過這裡強調一下,這裡不是許恒達老師個人的見解。

[13]
許恒達,〈論合法/不作為惡害通知的可罰界限-以強制罪、強制性交罪及恐嚇取財罪為中心〉,第19頁。此部分是後來許老師更新部分的見解,本文採之。理由在於:當初報告這個問題時,當時筆者也是頃向「法律容許的惡害」不算是強制性交中之脅迫之看法。然而,有同學當時問過:「那假設被害人可能欠了行為人1000萬,行為人就叫被害人用多次性交來慢慢抵債,如果不從,他就去起訴,此時難道真的沒有脅迫?」所以,本文認為,縱使行為人可能是以「法律容許的惡害」為之,但當被害人已無選擇餘地下,事實上已是處於施壓下之同意,不符合阻卻構成要件之同意。

齊聖

|輔大法研所刑事法組
|律師高考及格
|司律二試刑法分數72分

齊聖
上一頁 上一頁 上一頁 下一頁 下一頁 下一頁

讀享數位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讀者服務

讀享雲端學院

全台經銷通路

常見QA與聯絡我們

Join Us

作者/講師招募

人才募集

合作提案

網站搜尋

Search Search
讀享數位文化
(出版部)
Facebook IG Line
國考小學堂
(課程部)
Facebook Youtube Line
寶黛後援會
(老闆)
IG

Facebook

Scroll to top Scroll to top Scroll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