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碳」論不已
我國碳定價所面臨的挑戰
「碳」論不已
我國碳定價所面臨的挑戰

作者:飛溟
發佈日期:2026年6月23日
壹、前言
May是5月,5月要繳稅,碳費也開徵啦!書接上回[1],碳費自制度肇建即對於其政策效果、執行方式與可能帶來之社會經濟影響,始終存在不同意見與討論。尤其在國際接軌、制度配套和權利救濟等面向,更引發各界關注。以下將針對相關議題進行探討。
貳、與國際規範間之整合
自我國《氣候變遷因應法》條文中可見「總量管制」(Cap and Trade)、「碳費」[2]、「自願減量」等字眼,顯示立法者有意將各制度分別規範並賦予不同功能定位。又從同法第34條第2項規定觀之,總量管制乃自願減量和其他制度建立後,經環境部擬定、會商相關部會,報請行政院核定方公告實施[3],故於《氣候變遷因應法》架構下,「碳費」乃「總量管制」之先行措施。惟國際間碳定價機制多以「碳稅」或「總量管制」為主,則我國目前開徵之「碳費」如何接軌國際仍有探討空間[4]。
我國自願減量制度部分承襲參照《京都議定書》所建構之溫室氣體排放額度抵換專案[5],其與國際慣例較為近似[6]。但是,增量抵換則允許以汰換舊有低效設備作為抵換來源[7],與國際碳抵換標準之「外加性」(additionality)有所扞格,意即汰換舊有低效設備本就具有節省事業開支、取得節能補助等誘因,並非在法定要求或既有經濟誘因之外所「額外」採取之減碳行為[8]。
目前我國透過多元途徑推動與國際碳市場接軌,諸如:碳權交易所和歐洲能源交易所簽署合作備忘錄[9]、協請英國標準協會進行自然碳匯專案確證及查證服務[10]、與友邦巴拉圭簽署「在《巴黎協定》下合作備忘錄」[11]等方式,促進跨國碳交易合作。然而,上述作為能否有效強化我國碳定價運作機制之國際連結與交易流通,仍有待後續觀察與驗證。
參、制度間之競合
我國現行一般碳費徵收費率為每公噸二氧化碳當量(CO2e)新臺幣300元,依據世界銀行西元2025年《碳定價現況與趨勢報告》中,於全球各地碳定價運作機制中約屬中後段水準[12]。同時,相較於歐盟在西元2026年第1季所公布之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憑證價格(約每公噸75.36歐元,折合約新臺幣2,800元)[13],國內碳費與其之間仍存在一定差距,企業出口仍可能面臨額外成本壓力與重複課稅的問題。
此外,事業或各級政府之節能減碳行為本身即可減少應繳納之碳費,因此若另行提供優惠費率,可能被解讀為對同一減量行為提供額外經濟誘因,其政策效果與誘因強度仍有討論空間;而優惠費率降至一般費率的三分之一至六分之一,亦可能引發外界對費率差異合理性與政策公平性之不同觀點。再者,針對高碳洩漏風險產業所適用之排放量調整係數設計,搭配優惠費率後,可能使其在特定情境下,幾無增加溫室氣體排放成本費用,恐難促使企業積極減碳[14],也不符「使用者付費」原則之期待。
上開配套設計可能連帶影響我國國內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交易拍賣(即俗稱之「碳交易」)市場發展。截至目前僅5筆交易,成交單價相較一般碳費徵收費率呈現一定溢價[15]。另外,若以既有設備汰換或效率提升作為減量來源,結合地方節能補助或相關獎勵措施並上架交易拍賣,可能使賣方單一節能減碳行為同時取得多重財務支持來源。此種情形是否構成補助重疊,以及其實際溫室氣體減量成效之評估與邊際效益[16],亦可作為後續政策檢討與制度精進之參考方向。
肆、碳抵換與氣候聲明之法律爭議
自願減量與增量抵換制度均以特定專案或計畫為基礎,其執行期間往往跨越多年。於此過程中,如何持續監測與驗證減量成效,以及當減量額度或抵換來源品質發生變動時,涉及事業、各級政府、環境部和第三方查驗機構間之權責分工與程序保障。相關爭議究應循既有行政救濟程序處理,抑或建立專門爭端解決機制,仍有待商榷。
近年來國際間因企業使用碳抵換或宣示氣候承諾而衍生之爭訟案件逐漸增加。部分法院或監管機關對其採取較嚴格審查標準,要求企業提出充分且可信之證據,以避免誤導消費者[17];亦有見解強調消費者指控仍須具備合理事實基礎。不同法域在審查標準與監管取向上存在差異,美國較著重聲明是否具有虛偽或誤導性,歐洲則進一步檢視其科學基礎、聲明保障之持續性與消費者認知[18]。隨著監管規範與司法審查日益發展,企業碳抵換活動與氣候聲明將面臨更嚴格的檢視,其可信度有賴於透明公開之監測資訊、嚴謹獨立之查驗機制和長期累積之企業誠信加以支撐。
伍、結論
我國碳定價制度已正式啟動,標誌氣候治理逐步由政策倡議邁向制度實踐。然而,在跨國銜接、制度設計和監管執行等面向,仍有持續精進之必要。現行碳費制度與國際主流碳稅或總量管制交易機制存在差異,部分增量抵換措施亦面臨外加性原則之檢驗。同時,碳費費率、優惠機制與相關補助措施間的互動關係,可能影響減碳誘因與市場效率。另一方面,國內碳交易市場尚未成熟,交易量與制度成效仍有待觀察。
隨著企業碳抵換活動和氣候聲明日益受到消費者、法院與國際監管機關之重視,如何建立透明可信的監測、查驗與救濟機制,亦成為制度永續發展的重要課題。未來需持續完善相關法制、提高市場透明度、強化國際接軌和減碳誘因,以兼顧環境保護、產業競爭力與永續發展目標。
參考資料
詳見《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8-32、55、60條。
總量管制應於實施排放量盤查、查驗、登錄制度,並建立自願減量、排放額度核配及交易制度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溫室氣體總量管制及排放交易計畫,會商有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實施,並得與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協議共同實施。
詳見《氣候變遷因應法》第3條第13款:「減量額度:指事業及各級政府執行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本法修正施行前 執行溫室氣體排放額度抵換專案、溫室氣體減量先期專案取得之額度。」。
詳見《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第5條第4款第1至5目。
同註7。
Theodora Stankova , “ Taiwan Partners With European Exchange To Launch Carbon Market , ” Carbon Herald , July 2, 2025 ,
World Bank Group, 2025/6/2. State and Trends of Carbon Pricing 2025 , p.32.
同註13。
Isabella Kaminski , “ Rise in legal challenges over carbon credit schemes , ” The Guardian , June 25, 2025.
ESG News Editorial Team , “ Apple Wins US Greenwashing Case as EU Rulings Tighten Scrutiny on Carbon Neutral Claims , ” ESG News , March 17, 2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