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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錯人又餵錯藥?多重錯誤下的中止犯難題

認錯人又餵錯藥?多重錯誤下的中止犯難題

作者: Zero

發佈日期:2026年8月7日

目錄

  • 壹、前言
  • 貳、問題意識
  • 參、文章介紹
  • 肆、經典試題

壹、前言

甲看不慣黃牛A總是自認正義,覺得自己加價轉售是在促進經濟,某次,甲要去參加「長期資助的國外團體的成果發表」(演唱會),看到A(實際上是與A神似的胞弟B)在排周邊,便拿了加了致死劑量毒物的飲料給他。B不疑有他便大口喝下,甲才發現自己認錯了人,而且A今天根本沒有來現場。甲心想不能因此害人,便又把加了解藥的水遞給B喝下,殊不知甲一開始就拿錯飲料,B自始沒事。

試問:甲可以主張成立中止犯[1]減免其刑嗎?

貳、 問題意識

在傳統通說的脈絡下,遇到「人別/客體錯誤」的案例,通常會直接將其與「失敗未遂」畫上等號。理由很簡單:既然你認錯人了,你原本的犯罪計畫就已經落空,當然不可能適用中止犯的寬典優惠。但是,只要現實情況與犯罪計畫「稍微不符」就算失敗,這樣的標準不會太過寬泛嗎?

此外,通說在判斷「中止行為的要求程度」時,往往以主觀說為出發點(視行為人主觀上認為實行行為完成了沒),那在面臨「錯誤」的情況下,又該如何處理呢?

參、文章介紹

📖 許恒達,客體錯誤與中止未遂,月旦法學教室第236期,2022年6月,頁9-13;謝煜偉,中止行為的要求程度,月旦法學教室第201期,2019年6月,頁17-20。

一、失敗與否要考量「動機」嗎?

通說見解認為,當行為人發生客體錯誤時,其殺害原目標的動機,既然已經無法實現,即應被評價為「不可能既遂」,屬於失敗未遂;但許恒達老師認為,判斷是否「不可能既遂」時,不應該跟行為人的內在動機綁在一起,而應該純粹看「是否仍能實現系爭構成要件」。在等價客體錯誤的情境下,行為人雖然殺錯人,但他依然可以完成「殺人既遂」的客觀構成要件,因此就不應該在一開始就被打入失敗未遂的冷宮,而仍可繼續審查中止犯的要件。

二、中止行為要「防果」到什麼程度?

通說見解以行為人「完成實行行為」時的主觀認知來區分既了/未了未遂。但謝煜偉老師犀利地指出,當行為人「事後檢查是否發生作用」(e.g.開槍後走過去看發現沒打中)時,通說見解又承認主觀想法可以被推翻,這等於偷偷把判斷時點往後挪移,導致標準浮動;因此,謝煜偉老師認為,應該自始放棄傳統的未了/既了區分,改以客觀視角出發,將判斷標準轉向:行為人「是否已開啟朝向既遂結果發生的因果歷程」(是否創造了客觀的危險狀態):

(一) 如果尚未開啟:只需放棄續行即可(e.g.根本拿錯無毒飲料)。

(二) 如果已經開啟:必須從客觀上的防果需求,回推其中止行為的要求程度,因此必須進一步地防止結果發生(e.g.提供解毒藥)。

三、殺錯人後放棄算「己意」中止嗎?

承前所述,雖然許恒達老師認為,客體錯誤不是失敗未遂,行為人還有機會進入中止犯的審查,但在「己意中止(自願性)」這個要件上會面臨極大的挑戰。因為發生客體錯誤的行為人,其原初的犯罪計畫已經無從實現,此時他選擇放棄,其「自主決定空間」實際上已經被外在客觀錯誤大幅壓縮。因此,這種情況仍應評價為「非己意中止」,最終依然不能成立中止未遂。

四、小結:中止犯的審查架構

中止未遂的審查意義在於:確認特定未遂行為「是否因中止行為降低需罰性?」以排除掉「不夠盡力/被迫放棄」之情形。因此,只要看到題目的案例事實「未既遂」但有中止行為(e.g.放棄或挽救),就可以接續審查中止犯的要件:

(一) 非失敗未遂

(二) 中止行為與結果未發生具因果關係[2]

(三) 客觀上有中止行為

(四) 主觀上屬己意中止

由此可以發現,「失敗未遂」作為中止犯審查最前端的篩漏要件,會直接性地影響行為人是否可能適用減免優惠,所以在採取通說或許老師見解下,雖然結論上都是不構成中止未遂,但論證過程仍有差異[3]。

此外,中止行為的認定則涉及「行為人該做多少事」,綜合主觀上對於己意中止之要求,其實就可以將中止犯的審查理解成:主客觀層面上是否皆具充足的抵銷量能,以至於可以給予減免優惠。所以謝老師才會以,客觀上是否對被害人創造危險,亦即已經產生多大的挽救需求,來推演客觀上的中止行為的要求程度。

肆、 經典試題

【114政大第二題(節錄)】

大學生甲一直對同班同學乙抱有好感,並認為乙應該也對自己有意思。某次營隊外宿,甲便想趁此機會邀約乙發生性關係。……,甲仍不死心,便摸進乙的臥室,再次低聲向床上的人求歡。見沒有反應,甲便逕自躺下,將手伸進對方褲子裡,在小陰唇、陰道口與陰蒂上摩擦揉捏。不料,乙在經歷浴室的事件後不敢回自己房間,而私下跟朋友丙換了房間,因此甲摸的其實是丙。此時丙在睡夢中翻身,甲才看清原來自己正在碰觸丙,嚇得馬上停手,奪門而出。但丙在翻身之時也醒了,知道自己被甲侵犯,深受傷害,事後便哭著將此事告訴了伴侶丁。請問甲之刑事責任如何?

【113北大第二題(節錄)】

數日後甲於網路上無意之間看到一則消息,宣稱人參雖為營養品,但屬溫熱性補品,孕婦吃了會加重孕吐、高血壓、水腫、便秘等症狀,也會促使子宮收縮,甚至可能引發流產。甲見此消息便每天都以要為乙進補的理由,讓乙吃各種人參相關補品,次數與分量明顯超出一般人所能承受之程度,希望藉此導致乙流產。一個月後,乙卻因感念甲的辛勞照顧,與甲重歸於好,兩人感情升溫,甲也因此放棄原訂計畫,為避免真的發生流產結果,甲又從網路爬文,找了諸如牛奶等食物讓乙食用。乙於整個過程中,雖偶有不適,但並未發生流產之相關症狀。試分析,甲的行為在刑法上應如何予以評價?

參考資料

[1]
此題亦有不能未遂的爭議,但因非本文重點而暫予割愛。

[2]
教科書上通常將此概念視為中止未遂的構成要件(或準中止未遂的反面構成要件),但筆者認為,為符合審查經濟,實應在開始審查特定中止犯要件前,先行決定要適用第27條第1項的前段或後段,故應先確認「未既遂與中止行為間是否具因果關係」。此處後續之審查要件即以適用前段之情形為例。

[3]
不過此種差異究竟是否有所實益,筆者仍持保留看法,重點其實可能在於「失敗未遂」與「己意中止」的規範任務有所重疊,實際上應根本性地檢討中止犯的審查架構。

Zero

|台灣大學刑法組
|114律師高考及格
|本命金太妍,女團博愛粉,人生目標是用職權邀約女團來台表演。

Ze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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