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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爭來了,保險賠不賠?

戰爭來了,保險賠不賠?

作者:吳瑀

發佈日期:2026年3月17日

目錄

  • 壹、前言
  • 貳、除外條款與特約條款之內涵與判斷標準
  • 參、旅遊不便險之除外條款
  • 肆、結論

壹、前言

美國與伊朗長年處於高度敵對的緊張關係,近年來雙方的武力摩擦更是屢屢升溫。從美軍無人機擊殺伊朗軍方高層,引發伊朗對美軍駐伊拉克基地發射飛彈報復;再到近年中東地緣政治動盪下,雙方頻繁交火,導致波斯灣及中東周邊區域危機四伏。

這類現代區域衝突的最大特徵,在於「突發性」與「未必有正式宣戰」的武裝交火。每當雙方局勢驟然緊繃,各國飛航主管機關(如美國聯邦航空總署 FAA)基於民航安全考量,往往會緊急發布飛航公告(NOTAM),禁止商用客機飛越該衝突空域;過去甚至曾發生過民航機在高度戒備狀態下遭防空飛彈誤擊的憾事。

此種地緣政治危機,迫使許多國際航班必須臨時取消、大幅改道或無限期延遲。對於滿心期待出國或準備返家的旅客而言,行程不僅大受打擊,滯留海外的住宿與交通費用更是驚人。然而,當旅客拿著「旅遊不便險」保單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時,卻往往因為這類軍事衝突的性質,而陷入「賠與不賠」的法律模糊地帶。至於被保險人是否能順利獲得理賠,端視此等戰爭或類似戰爭行為,是否已經落入除外條款(不保事項)之範疇。

貳、 除外條款與特約條款之內涵與判斷標準

一、特約條款

為了讓保險人得以更加精確的估計、控制危險,並且能夠在損害發生時了解發生原因及範圍,保險法第 66 條允許當事人在保險契約基本條款外,另行約定履行特種義務之條款,作為或不作為義務均屬之。例如:購買房屋火災險時,保險人可能會要求於被保險人應於保險標的物中加裝自動灑水器;購買汽車竊盜險時應加裝防盜裝置,或要求被保險人不得將被保險汽車作為租賃物。

至於違反特約條款的法律效果,依照保險法第 68 條第 1 項規定:「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背特約條款時,他方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是以,當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違反特約條款時,保險人得主張解除保險契約以免除保險給付之責任。且依本條之文義解釋,要保人、被保險人對於義務之違反有無故意、過失以及該義務之違反與保險事故之發生間有無因果關係,均非所問。簡言之,現行法下依照文義解釋,要保人違反或被保險人違反特約條款時,保險人即得主張解除保險契約。

二、除外條款

除外條款之功能在於明確界定「承保範圍」,該條款可以用來表示不在承保範圍內或是不具可保性之危險,因此又稱為「危險限制條款」。若該次事故落入除外條款之範疇,則保險人對於該事故當然免責,無需先行解約,亦不考慮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是否具備可歸責性。

除外條款之功能在於明確界定「承保範圍」,該條款可以用來表示不在承保範圍內或是不具可保性之危險,因此又稱為「危險限制條款」。若該次事故落入除外條款之範疇,則保險人對於該事故當然免責,無需先行解約,亦不考慮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是否具備可歸責性。

三、如何區分特約條款與除外條款?

部分實務見解認為,保險契約條款究屬除外條款抑或是特約條款,應綜觀該條款之實質內容為承保範圍責任或履行約定義務、是否為當事人基於平等地位協商而形成、系爭保險之保費精算基礎、當事人之正當期待,並參酌交易習慣、衡量誠信原則而為整體判斷(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2663 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學理上則有認為,特約條款與除外條款之判斷標準應以「實質判斷原則」較為可採,詳言之,條款之區分不能僅以「形式上」條款之文字表現或是條款在契約中的位置判斷,真正的區辨因素在於條款之「實質內容」,若僅用以描述該保險契約所承保之危險,則為除外條款;若課予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作為或不作為義務,則屬特約條款(葉啓洲,徘徊在除外條款與特約條款之間─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2663 號判決,裁判時報第 115 期,頁 41-42,2022 年 1 月)。

參、旅遊不便險之除外條款

若參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所公告的《個人海外旅行不便保險參考條款》,其中第4條的共同不保事項即載明:「被保險人直接或間接因下列事項所致之損失或所負之責任,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七、因戰爭、類似戰爭行為(不論宣戰與否)、外敵入侵、外敵行為、內戰、叛亂、革命、軍事反叛、恐怖主義者之行為所致者。但本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因為戰爭屬於系統性、不可預測的巨災風險,非一般商業保險可承擔之常態損失。若事故的直接原因(主力近因)是此等戰爭或類似戰爭行為,無論是「班機延誤」、「行李損失」或「旅程取消」,保險公司依保險契約條款均得拒絕理賠。

或許旅客們會好奇,難道戰爭發生就一定無法理賠嗎?其實,在金管會公告的《個人海外旅行不便保險參考條款》中,仍有一線曙光,保險契約中的「旅程更改保險」條款,縱使在戰爭發生之情形,仍有理賠的可能!

參考條款第24條規定:「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因下列事故致被保險人必須更改其預定旅程因而所增加之交通或住宿費用,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理賠之責:一、預定搭乘之公共交通工具業者之受僱人罷工,或預定前往之地點發生戰爭、暴動、民眾騷擾、天災。」

但是本條的適用規定相對比較嚴格,必須是被保險人「已經通過中華民國海關並身處海外」,因發生戰爭導致預定行程必須被迫更改,保險公司才會賠付其因更改行程而額外增加的交通或住宿費用。

肆、結論

過往我們在規劃旅遊平安險與不便險時,往往聚焦於「海外突發疾病」或「意外醫療」的理賠額度與給付條件。然而,隨著全球地緣政治風險劇增,突如其來的戰火與區域衝突,徹底打破了我們對「旅遊不便」的既有想像,筆者必須老實說,在投保旅遊相關保險時,根本不會想到會因為戰爭或類似戰爭行為,觸發除外條款而無法取得理賠。

但面對如美伊衝突這類極端且不可預測的狀況時,除了檢視保單條款有無旅程更改險等可能的理賠機會以外,我們更必須體認到,其實任何保險金的補償,都無法衡量生命的價值。在危機發生的當下,大家還是要保持高度警覺,配合當地主管機關與航空公司的指引,將自身安全放在第一順位,平安回家遠比取得理賠重要!

「烽火終有盡時,願世界和平並非奢求,而是日常。」

吳瑀
| 政大風管所(法律組)
| 考取111年律師(海海組)

「每天做好該做的事,接下來就是等待成就的到來」,希望每一位想學好保險法的同學,都能因為吳瑀保險法,變得無與倫比!

吳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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