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權力有哪些?──以院際調解權為中心
總統權力有哪些?──以院際調解權為中心

作者:威廉
發佈日期:2025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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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囉~大家好,好久沒發文章了,因為最近憲法法庭幾近停擺的緣故,都沒辦法出新文章,雖然對考生來說可能是一件令人開心的事???但沒關係,最近還是有一些有意思的事情,那就是近期賴總統「號稱」史上首次成功行使「院際調解權」上新聞的事情鬧得沸沸揚揚,然而到底甚麼是院際調解權呢?本篇文章將會以本次的事件為核心,在介紹各種總統的憲法職權的同時,替大家作出解答,話不多說,我們開始吧!
但笑話一樣不能少,本次的笑話是:施琅減肥會變成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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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總統憲法上職權有哪些?
在說明總統在我國憲法上的職權有哪些之前,有件事可以稍微了解一下,那就是在我國憲法體制下,究竟總統是一個什麼樣的存在?這個討論無論在考試或是學說爭論上都相當重要且豐富。
在1997年第四次修憲以前,學說普遍認為我國憲法上對於政府體制的設計,較偏向內閣制,大家可以把我國總統想像成類似(當然不是完全一樣)英國女王那樣,實權並不多,僅是對外代表中華民國的存在,但1997第四次修憲之後,我國的憲政體制已從較為雙首長偏向內閣制轉向為雙首長偏向總統制(例如37條的副署),但憲法原有關於總統職權的條文部分,除了第三十七條副署相關規定、第四十三條有關緊急命令、第四十七條有關任期限制、第四十九條有關總統缺位時如何補選這幾條規定,其餘並無遭到凍結。換言之,總統原有的職權幾乎沒有減少,反而只是在特殊政治情勢下變得更多且責任變得更為重大,這也是為何會被認為是更偏向於總統制的原因。
那以下我們就來一一介紹我國總統主要有哪些職權吧!
貳、 憲法本文部分
(按條文順序,沒有特別重要者僅列條文!)
一、憲法第35條-元首權
「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
二、憲法第36條-統帥權
「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
三、憲法第38條-締約、宣戰及媾和權
「總統依本憲法之規定,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
四、憲法第39條-戒嚴權
「總統依法宣布戒嚴,但須經立法院之通過或追認。立法院認為必要時,得決議移請總統解嚴。」
→戒嚴可謂我國的傷痛史,台灣在中華民國中央政府遷台前就已經實施戒嚴,但那時還是「台灣省戒嚴令」,隨著中央政府遷台,將台灣納入全國戒嚴令之範圍,開啟台灣長達38年的戒嚴歷史,至今仍然是世界上連續執行期間排名第二長的戒嚴期間,在這段期間內貶抑人權的情況屢見不鮮,對我國人民造成的傷害也難以撫平,更對我國政治影響深遠且重大,而近日,韓國短暫戒嚴造成人民反彈,可見人民對戒嚴的反對及恐懼有多麼巨大。
五、憲法第40條-赦免權
「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
→這邊要小小介紹一下(雖然不是很重要),大赦是指總統對某時期、某種類的全體罪犯之罪刑在法律上全部消滅,即便日後再犯也不會構成累犯;但特赦只是針對被判決有罪之人之「刑」進行免除,其本身仍然有罪。而在歷史上,我國大赦發生過一次(1947),來慶祝抗戰勝利,至於特赦則發生過八次,包括赦免張學良、彭明敏、美麗島事件受刑者、王光祿等多人。
六、憲法第41條-任免文武官員權
「總統依法任免文武官員。」
七、憲法第42條-榮典授與權
「總統依法授與榮典。」
八、憲法第44條-院際調解權
「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
→這部分如後敘述
九、憲法第52條-刑事豁免權
「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
→這部分大家應該都
很熟悉了吧?也算是權力分立總統章節少數的幾個爭點之一,主要的爭議聚焦在這個權力內涵及性質到底為何?而學說上主要討論的部分主要是它的「暫時性質」,意即即便產生總統可能有犯罪的情形,基於對總統的尊崇還有為了避免影響其職權之行使,暫時性的使其免去刑事上的追究,一旦其去職,仍有可能被追訴而非實體上一定會無罪而言,詳細敘述請見釋字第388號以及627號。
→至於我國刑事豁免權主要的案例即為95年的國務機要費案,當年陳水扁總統及其夫人有拿其他發票(奢侈品)去核銷並請領國務機要費案之嫌疑而鬧得沸沸揚揚,促成了627號解釋的做成(這也是為甚麼627號解釋在討論刑事豁免權有沒有擴及於非總統外的其他人)。
參、 憲法增修條文部分
一、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三項──緊急命令權
「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這個條文主要的爭議是「緊急命令」的性質及內涵到底為何?例如緊急命令的法律位階、緊急命令是否可以再授權或是一部追認等等爭議,這也算是老爭點了啦,詳情請見釋字第543號。
二、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二項──覆議核可權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這邊的小爭點就是修憲以前覆議要三分之二以上,變成二分之一,導致覆議的通過門檻變低,也是佐證我國從偏內閣制轉為偏向總統制的證據之一。
三、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四項──國家安全大政方針決定權
「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四、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五項──(被動)解散國會權
「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立法院解散後,應於六十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新起算。」
→這個條文的爭議主要是在設計層面上,總統沒有主動解散國會的權力,將導致只要立法院長不提不信任案的話就沒辦法解散國會,可是在我國現行體制下,原則上行政院長和總統會是同一政黨(沒有選擇國會最大黨的憲政慣例),意即只要立法院長提不信任案,總統一定會解散國會來尋求最新民意,換言之立法院如果提不信任案=導致自己會被解散,那立法院怎麼可能會提不信任案來讓自己沒工作!?
五、憲法增修條文三條一項──行政院長任命權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肆、本次的事件──
賴清德總統行使院際調解權
一、新聞片段節錄:「總統賴清德(2025年2月)10日下午啟動我國憲政史上首次院際協調,邀集五院院長在總統府會商國政。會中,包含行政院等四院都關切總預算審查情形,立法院長韓國瑜承諾,會跟朝野黨團協商預算刪凍的狀態,希望行政院勿以提出覆議方式處理,也喊話希望賴總統能停止大罷免[1]。」
二、最近刪減預算的新聞鬧得沸沸揚揚,作為國會多數黨的國民黨聯合民眾黨,對執政黨民進黨所提出的預算進行刪減,除了造成民眾對立外,也造成大罷免行動的開始。
三、院際調解權究竟是甚麼?若將其認定為總統的「權力」會有怎樣的後果?
(一)憲法第44條:「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但說實話就如同大部分的憲法條文,這條也過於抽象,適用時機和要件等實質內涵,都沒有辦法透過條文來理解,因此只能依靠大法官解釋還有法院判決來進行形塑。
(二)而院際調解權的爭議其實早在釋字第419號,也就是副總統得否兼任行政院長一案就有被提及。其中有就「總統」是否得兼任行政院長的問題進行說明,也同時觸碰到了憲法四十四條的爭議,那就是本條規定具有總統「超然中立」的性質,透過總統將產生爭議的五院進行協調,若由總統兼任行政院長的話,則既然行政院為五院之一而可能成為爭議的一部分,則總統將無法立於超然的角色進行協調。
(三)但看到這大家應該也是滿頭問號,在現行憲法體制下,總統根本難以是超然中立的角色(阿行政院長就他的人啊!),也因此大法官也說到有關本條規定的弊端:「…惟不論憲法本條(44條)之規定是否等同於元首權或中立權,學理上尚無定論,且所謂元首權又稱中立權或調和權,乃十九世紀初年一、二法國學者為維持在君主立憲體制之下,君主作為國家元首所保留之少許權力所提倡之學說,此種意義之中立權或調和權與日後代議民主政治發展之實情不符,而受批評為人為設想之名詞,中立權是否已成為現代國家憲法上之建制,猶有爭論,並未形成普遍接受之權力分立理論。」可見大法官對於本條規定,亦非完全贊同,只是因為本條規定既然沒有被凍結或刪除,就還是要進行解釋。
(四)日後在前總統馬英九洩密案[2]中也再次觸碰到此一問題,雖然法院判決馬前總統無罪,但其理由為馬前總統是「被動且不得已」為了解決憲政困難,才將上述資訊以口頭方式轉述給行政院長,因此可以構成刑法第21條一項的依法令行為不罰(因立法院長王金平和在野黨黨團總召聯合對檢察長進行關說,導致司法權有可能遭到侵害外,也可能導致司法權威信受損,進而導致憲政危機,因此解釋上符合44條的條文內容?)。但因為本次事件的極具爭議性,普遍認為並非一次成功的院際調解權的行使。
(五)但其實回過頭來思考,本條規定既然有它的歷史背景存在,是為了希望維持君主立憲制下的君主少數權力而存在,但現在哪來的君主?且總統又很難保持中立的情況下,本條似乎應該盡量減少適用才對,因此不乏將本條凍結的聲浪。
(六)最後來做個小總結,那就是本條規定在學說上討論並不多,實務案例也不多,所以考試上將不同立場者分別論述即可,倒不至於有分數上的不利益(但還是建議採取質疑本條存在的態度為宜!)。
四、本次賴清德總統成功行使院際調解權所帶來的共識和啟發
(一)本次為歷史上首次實質意義上總統成功行使憲法第44條的權力
歷史上並非沒有其他總統嘗試行使院際調解權,第一次是前總統陳水扁於2000年針對核四停建所引發的在野反彈意圖行使本權力;第二次是馬前總統英九針對服貿協議所引發的太陽花學運進行調解,然而兩次試圖召開院際調解會議,都被時任的立法院長王金平給婉拒而僅有四院願意參與。而這也不難理解,因立法院本質上是比較有機會和總統分屬不同黨派的院,而本次韓國瑜院長並未婉拒出席,因此本次成功召開院際調解會議才會被稱為是史上第一次。
(二)此次會議達成何種共識?
根據總統府在會後記者會的宣布,本次會議達成三項共識:
1.五院應恪守憲法,在遵守相互監督制衡的體制下互相尊重及扶持,並建立五院更為密切的溝通平台及合作機制。
2.在國際情勢變動快速的情況下,對外必須以國防、外交為重中之重,以國家安全為首要考量,團結彼此。
3.至於對內則以經濟民生為優先中的優先,五院團結以全民福祉為先,照顧人民福利。
(三)小結
說實話,看完上述的共識其實可以發現其實沒什麼共識的感覺,但卻是我國憲政史上的一大步,因為政治本質上就是妥協的藝術,光是五院願意坐下來談就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倒不用希望直接在會議中解決具體問題。雖然不乏有反對者主張賴總統既然是民進黨的黨魁似乎難以自稱「中立」而服人,而應該辭去黨魁再來談,但無論如何,此次會議能召開就是跨歷史的一頁而值得關注。
伍、結論
一、本文以院際調解權為核心,對總統職權進行簡略的敘述以及適用實例進行分析
二、院際調解權在我國憲法上的存在具有其爭議性,有論者認為本條為總統的「中立權」,在院與院發生爭議時可以作為總統居中協調的法源;另有論者認為本條制訂的歷史在現今已不存在,在適用上容易招致爭議,應盡量減少本條條文適用為宜。
三、本次賴總統(普遍)被認為成功行使院際調解權,並達成多項共識,可謂我國歷史上的新頁,日後會造成哪些實質影響有待關注。
註腳
[1] 歐芸榕、張旻儒、邱福財,賴清德首動用總統院際調解權 協商達成哪些共識?為何先前未曾成功行使?,公視新聞網,2025年2月10日(網址:https://news.pts.org.tw/article/737083,最後瀏覽日:2025/2/18)
[2] 馬英九前總統被動從時任檢察總長調查立法院長王金平關說案件的進度及柯建銘立法委員的個人資料告知時任行政院長江宜樺,而有構成洩密罪嫌的可能性,最後法院判決馬前總統無罪,但理由並非其並未洩密,而是其確實洩密了,但可以以憲法第44條作為刑法第21條一項的依法令行為不罰的「法令」,所以才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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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威廉
|台大法研公法組
|111律師及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