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之112年度大字第1號裁定
最高行政法院112/05/24新聞稿
【統一見解】
對於行駛於一般道路上汽車在通過警告標誌後100公尺至300公尺距離範圍內之違反速限規定行為,以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予以取締,不因該儀器未位於該距離範圍內,致使舉發程序違反民國103年1月8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3項規定,而不得予以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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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4
最高行政法院112/05/24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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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