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198號事件
最高法院111/12/08新聞稿
最高法院經由徵詢程序達成統一見解,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人未繳裁判費而裁定駁回其第三審上訴前,被上訴人已委任律師並代為提出答辯狀,得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1項規定向最高法院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本件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1項規定向最高法院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評議後,認為最高法院先前具相同事實之裁判,有肯定與否定分歧見解之積極歧異,有統一法律見解之必要,乃於民國111年10月26日向最高法院其他民事庭提出徵詢。徵詢程序完成,受徵詢之各民事庭均採取肯定說之見解,即上訴人不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即生移審之效力,嗣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人未繳裁判費而裁定駁回其第三審上訴前,被上訴人已委任律師並代為提出答辯狀,得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1項規定向最高法院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上開法律問題,經由徵詢程序業已統一見解,無須提案予大法庭裁判,即應依該見解就本案為終局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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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