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籍目錄
內容簡介
先求有再求好,學好刑總沒煩惱
考題與實務一次更新
作者介紹
政大法研所刑法組碩士
律師高考及格
讀享國考小學堂講師
上榜不一定即時,但終究有你的位置,就看你願不願意爭取了!
二版序
過了數年,這本終於迎來二版。本次改版增補幅度不多,以增加考題、調整用字為主。
書名之所以稱「基礎」,是希望讀者能對刑總考題有初步認識,知道哪些爭議可能命題。為了讓基本觀念深刻烙印在讀者腦海中,本書擬答的用語盡量保持一致,類似的寫法看個五遍、十遍,依樣畫葫蘆就行了!這也是筆者撰寫本書的初衷:讓讀者了解刑總基本的答題架構和用字遣詞。
這個初衷看似容易實現,但往往事與願違。尤其對於剛接觸刑法不久,或是不熟悉刑法解題架構的同學來說,如何寫出一份尚可的答案,真的需要鍛鍊,之所以題目寫不好,其原因並非沒有努力,而是沒有掌握答題重點。若有此症頭的同學,就更需要透過本書的協助,讓自己先掌握基本概念,再深化答題內涵。
這幾個月常聽蘇打綠的〈黎明前最暗時候〉,當你覺得世界要放棄你的時候,卻有雙手緊緊握著你,陪伴你直至終點,這份堅毅是多麼幸福!既然已經探到黑暗的谷底,那就等黎明來時躍升吧!一起加油!
周易
2024年8月於台北
書籍目錄
本書使用說明 1
Chapter1 故意作為既遂犯 1-1
TOPIC 1 因果關係、客觀歸責 1-4
1 雙重(擇一)因果關係【112退役轉任─一般行政(三等)】 1-9
2 反常因果歷程【106高考─法制(三級)(節錄)】 1-11
3 被害人自我負責原則【改編自109身特─執達員(四等)(節錄)】 1-17
TOPIC 2 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1-19
4 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108身特─書記官(四等)】 1-19
TOPIC 3 重要阻卻違法事由1:正當防衛 1-24
5 現在性之認定:預先防衛(兼論防衛行為必要性之認定)【108地特─一般行政(三等)】 1-35
6 現在性之認定:對於個別財產犯罪之正當防衛【109司特─書記官(三等)】1-38
7 防衛情狀之認定、正當防衛之社會倫理限制【改編自101身特─一般行政(三等)】 1-41
8 防衛情狀之認定、防衛過當【101律師(節錄)】 1-45
9 受虐、家暴案例之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改編自96一般警察─行政警察人員(四等)】 1-49
10 正當防衛之綜合考題【109一般警察─行政警察人員(四等)】 1-52
TOPIC 4 重要阻卻違法事由2:緊急避難 1-55
11 自招危難【100原特─一般行政(三等)】 1-59
12 攻擊性緊急避難【108身特─一般行政(三等)】 1-63
13 避難行為之利益衡量:以法益所受危險程度為判準【106一般警察—行政警察人員(四等)】 1-66
14 緊急避難之綜合考題【106高考─一般行政(二級)】 1-68
15 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之交錯──涉及「防衛第三人」的問題【106地特─法律廉政(四等)】 1-70
TOPIC 5 其他阻卻違法事由 1-74
16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緊急避難【108高考─一般行政(三級)】 1-77
TOPIC 6 原因自由行為 1-80
17 原因自由行為之審查:以「構成要件模式」之「前置說」為例【105身特─一般行政(三等)】 1-84
Chapter2 未遂犯 2-1
TOPIC 1 著手之認定 2-4
1 竊盜罪、加重竊盜罪之著手【改編自104升官等─廉政(薦任)】 2-6
2 放火罪之著手【107台綜大轉學考(節錄)】 2-10
3 虛遷戶籍投票罪之著手【改編自108高考─法制(三級)】 2-12
TOPIC 2 不能未遂 2-14
4 不能未遂1【改編自108地特─一般行政(三等)】 2-18
5 不能未遂2【104原特─一般行政(三等)(節錄)】 2-21
TOPIC 3 中止/準中止未遂 2-25
6 中止未遂1【99警特─行政警察人員(四等)】 2-32
7 中止未遂2【100調查局─調查工作組(三等)】 2-34
8 準中止未遂【100地特─法制(三等)】 2-38
Chapter3 刑法上之錯誤 3-1
TOPIC 1 構成要件錯誤 3-3
1 等價客體錯誤【107原特─法警(四等)】 3-7
2 擇一故意與打擊錯誤之區別【104高考─法制(三級)】 3-9
3 結果提前發生之因果歷程錯誤【109身特─一般行政(三等)】 3-14
4 結果延後發生之因果歷程錯誤【108退役轉任─法律廉政(三等)】 3-16
TOPIC 2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3-18
5 正當防衛與誤想防衛之界線:「表見侵害」之探討【109調查局─調查工作組(三等)】 3-22
6 典型案例:誤想防衛【108台大B卷(節錄)】 3-26
TOPIC 3 反面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3-31
7 偶然防衛【111地特─法制(三等)】 3-31
TOPIC 4 禁止錯誤 3-34
8 可避免之禁止錯誤【改編自109高考─一般行政(二級)】 3-35
Chapter4 不純正不作為犯、過失犯與加重結果犯 4-1
TOPIC 1 不純正不作為犯 4-4
1 保證人地位:緊密生活共同體【107地特─一般行政(三等)】 4-8
2 保證人地位:事實上自願承擔【105原特─一般行政(三等)】 4-10
3 保證人地位:危險前行為【改編自107律師】 4-12
4 不純正不作為犯之綜合考題【106高考─法制(三級)】 4-15
TOPIC 2 過失犯 4-17
5 行為不法【改編自104原特─一般行政(三等)】 4-20
6 結果不法【109一般警察─行政警察人員(三等)】 4-22
TOPIC 3 故意與過失之結合:加重結果犯 4-25
7 加重結果犯【改編自103原特─法制(三等)】 4-28
Chapter5 犯罪參與 5-1
TOPIC 1 正犯與共犯的區別 5-3
1 正犯與共犯之區別理論【改編自108司律】 5-7
TOPIC 2 正犯各論1:共同正犯 5-9
2 預備犯能否成立共同正犯?【97調查局─調查工作組(三等)】 5-22
3 共同正犯之成立要件1【106升官等─一般行政(薦任)】 5-24
4 共同正犯之成立要件2、共同正犯逾越【109司事官─營繕工程事務組(三等)】5-26
5 共同正犯與加重結果犯【105高考─法制(二級)】 5-30
6 相續共同正犯【109高考─法制(三級)】 5-32
7 共同正犯著手前脫離【改編自107高考─法制(二級)】 5-36
8 共同正犯著手後脫離、共同正犯之中止未遂【108高考─一般行政(三級)】5-38
9 不純正不作為犯正犯之認定【改編自106律師】 5-41
10 共同正犯之綜合考題【改編自77司法官】 5-46
TOPIC 3 正犯各論2:間接正犯 5-49
11 間接正犯vs.教唆犯【108一般警察─行政警察人員(四等)】 5-51
12 間接正犯之著手【112地特─一般行政(三等)】 5-53
13 間接正犯之綜合考題【改編自104司法官】 5-55
TOPIC 4 共犯各論1:教唆犯 5-57
14 共犯限制從屬性【99身特─一般行政(三等)】 5-59
15 正犯發生等價客體錯誤,是否影響教唆犯之刑責?【112退役轉任─一般行政(三等)】 5-61
16 教唆犯於刑法分則之應用:犯人教唆他人頂替、被告教唆證人偽證之行為評價【103司特─書記官(三等)】 5-66
TOPIC 5 共犯各論2:幫助犯 5-70
17 幫助未遂之評價【106調查局─調查工作組(三等)】 5-74
18 幫助行為與正犯行為之因果關係【109身特─執達員(四等)】 5-76
19 中性行為【107高考─一般行政(三級)(節錄)】 5-78
TOPIC 6 交錯適用:正犯、共犯與身分犯 5-81
20 刑法第31條第2項之適用【108退役轉任─一般行政(三等)】 5-82
21 雙重身分犯【105海巡─海巡行政(三等)】 5-85
Chapter6 其他重要考點 6-1
TOPIC 1 犯罪競合 6-1
1 接續犯與集合犯之區別【107原特─一般行政(三等)】 6-4
TOPIC 2 沒收 6-6
2 犯罪所得沒收1──「中性成本支出」非犯罪所得【105司特─書記官(四等)(節錄)】 6-14
3 犯罪所得沒收2──「事實上共同處分權」之認定【文章改編題】 6-18
TOPIC 3 刑法適用範圍 6-21
4 屬地原則【108升官等─一般行政(薦任)】 6-23
5 世界法原則【107移特─移民行政(四等)(節錄)】 6-27
Chapter7 轉學考解題專區 7-1
1 累積因果關係【111台綜大轉學考】 7-1
2 正當防衛之社會倫理限制:挑唆防衛【106東吳轉學考】 7-4
3 延展型防衛過當【106北大轉學考】 7-7
4 於過失犯主張正當防衛,是否以具有「防衛意思」為必要?【109東吳轉學考】 7-14
5 反常因果歷程、中止未遂【106東吳轉學考】 7-17
6 形式預備犯能否類推適用中止未遂規定、準中止未遂【105政大轉學考】 7-20
7 保證人地位之綜合考題【107高大轉學考】 7-23
8 雙重具體化錯誤【111政大轉學考】 7-25
9 雙重錯誤【108台綜大轉學考】 7-32
10 共同正犯逾越【106高大轉學考】 7-36
11 共同正犯著手後脫離【100東吳轉學考】 7-38
12 共犯之綜合考題【102東吳轉學考(節錄)】 7-40
Chapter8 綜合考點解題專區 8-1
1 客觀歸責理論、不能未遂、準中止未遂【92司特─書記官(四等)】 8-1
2 不作為幫助、犯罪物沒收【改編自108司事官─財經事務組(三等)】 8-5
3 強制罪正面審查違法性、剝奪行動自由罪與傷害罪之競合【108司特─書記官(四等)】 8-9
4 犯意變更(以轉念強盜為例)、形式結合犯故意之認定(以強盜罪結合犯為例)【104地特─法制(三等)】 8-14
索引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