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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新制 將於112年8月15日正式施行

司法院111/6/28新聞稿

本次修法重點如下:

一、行政訴訟法
於高等行政法院增設「地方行政訴訟庭」,集中受理原由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之事件,並透過「巡迴法庭」、「線上起訴」、「遠距審理」等配套措施,兼顧人民訴訟便利性。
調整通常訴訟程序管轄範圍,將訴訟標的金(價)額新臺幣150萬元以下之稅捐、罰鍰或其附帶之裁罰性、管制性不利處分、其他公法上財產關係訴訟,以地方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審理是類事件之上訴抗告事件。
強化最高行政法院法律審功能,搭配漸進擴大強制律師代理、採行促進訴訟程序及替代裁判之紛爭解決機制、便利原住民或部落接近使用行政法院、弱勢兒少及身心障礙者近用司法權益、防杜濫訴等配套制度。

二、行政訴訟法施行法
為因應新舊法的銜接適用,針對本次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的事件,明定過渡期間的處理原則,若無特別規定,原則上採取程序從新原則,並就已繫屬於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的事件,明定其移送程序及卷宗資料移交方式,以保障當事人於過渡期間程序上之權益。
三、行政法院組織法、法院組織法及法官法
《行政法院組織法》明定高等行政法院分設高等行政訴訟庭與地方行政訴訟庭,並修正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及地方行政訴訟庭之管轄事件範圍;《法院組織法》將有關地方法院設行政訴訟庭,以及法官辦理行政訴訟之事務分配相關規定刪除,以資因應;《法官法》增訂關於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法官之任用資格,並明定候補法官得任用於地方行政訴訟庭及其辦理事務之內容,以充實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的辦案人力。

點我看👉 司法院新聞稿 

202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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