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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籍目錄

這是一本民法概要解題書

這是一本解題書系列

這是一本民法概要解題書

作者:凌云

書號:TCB08定價:530元
ISBN:978-957-464-561-9出版日期:2026年5月
規格:18開/416頁/單色印刷版次: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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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收錄重點
最新的115年身特試題
並精選112年至114年重要考題!


本書特色
初次見面,你知道民法概要考些什麼嗎?
明明看完教科書,卻還是不知從何下筆,明明背過法條,卻不知道如何涵攝適用,你需要一本陪你練習考古題的解題書,帶領你一步一步從審題、解析、架構、擬答,練習寫出自己的答題模板。
本書收錄近年重要的民法概要考題,區分為總則編、債編、物權編、親屬編、繼承編,各自有對應主題的考題,透過本書有助於建立民法概要的體系,掌握重要概念和頻繁出現的考點。藉由持續練習和思考,幫助你在考場上能順利解題,取得高分!
確實根號2對許多人的未來不重要,但是擁有學會開根號的學習能力,可以改變一個人的人生。
與其說這是一本怎麼考試之書,更不如說這是一本如何學習之書。
所以本書無論你的身分是社會人士、大學生、高中生、國中生,或是要準備什麼樣的考試,都能夠在本書找到一條屬於你自己的路。

作者介紹

凌云

成大法研所民商法組碩士
執業律師

四版序

本書可以再次改版,很謝謝讀者們的支持,還有出版社的用心幫忙,讓我得以繼續陪伴大家準備考試。
近年對於生活方式的改變很有感,也許有人用AI整理筆記,有人看影片背法條,有人在脆上找答案討論,其實準備考試的重點,仍然是要靜下心,好好理解跟多多練習,只要每天多讀一點,都算是進步,不用過度焦慮,也不用自我懷疑,請相信努力都會有收穫的。
想當初我對民法也很陌生,後來透過熟悉法條、多看判決、練習思考來建立法律基礎,現在成為擅長民事案件的律師(希望本書沒有加害給付考生),這本書的存在目的,是要幫助大家掌握常見的爭點,盡量在有限的作答時間,寫出完整論述,願你們順利上榜!
最後,謝謝阿雅溫柔而堅定的督促我交稿,謝謝本次改版的小藍和張西西編輯,耐心又細心的校稿,讓本書順利產出,祝大家一切都好。
凌云
2026年5月

書籍目錄

本書使用說明 1
本書前言 5

Chapter1總則編

Topic1 行為能力 1-2

1.1.1 限制行為能力人法律行為效力—追星失心瘋【108身特—書記官(四等)】 1-2

題【115身特—財稅行政(四等)】 1-4

1.1.2 限制行為能力人法律行為效力—撿到腳踏車拿去賣【106普考—財稅行政】 1-5

題【110地特—一般行政(三等)】 1-8

1.1.3 法定代理權的限制—同意或代理子女的保證契約【108地特—財稅行政(四等)】 1-9
1.1.4 法定代理人的允許—爸媽說了算【改編自107身特—財稅行政(四等)】 1-14
1.1.5 未得法定代理人的允許—富二代小老闆購屋【改編自106不動產經紀人】 1-15

題【107身特—財稅行政(三等)】 1-19

1.1.6 限制行為能力人無權處分—賣爸爸筆電賺錢花【105高考—戶政(三級)】 1-19

Topic2 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 1-22

1.2.1 監護宣告要件—來自台南的甲先生【108普考—財稅行政】 1-22
1.2.2 輔助宣告之效力—受輔助宣告之人作遺囑【109普考─戶政】 1-25

題【110司特—書記官(四等)】 1-29

1.2.3 輔助宣告之效力—受輔助宣告前的行為【112地特─財稅行政(四等)】 1-29

Topic3 意思表示 1-34

1.3.1 意思表示生效—手機訊號不良又亂碼【108地特—戶政(四等)】 1-34
1.3.2 單獨虛偽意思表示—沒事不要隨便答應人【114司特─書記官(四等)】 1-36
1.3.3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為躲債土地先給你【108原特—財稅行政(四等)】 1-38
1.3.4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善意第三人【113地特─財稅行政(四等)】 1-41

題【108原特—財稅行政(三等)】 1-43

1.3.5 錯誤的意思表示—撤銷後的法律關係【105地特—財稅行政(四等)】 1-45
1.3.6 錯誤的意思表示—車況良好變泡水車【105普考—戶政】 1-46
1.3.7 受詐欺的意思表示—代理人被詐欺【106地特—財稅行政(四等)】 1-48

題【改編自107地特—財稅行政(三等)】 1-49
題【108不動產經紀人】 1-51

1.3.8 受詐欺的意思表示—靈骨塔詐騙【112普考—財稅行政】 1-52
1.3.9 受脅迫的意思表示—被脅迫又被轉賣【105司特—書記官(四等)】 1-55

題【107原特—地政(三等)】 1-58
題【106普考—財稅行政】 1-59

Topic4 代理 1-60

1.4.1 代理權的消滅—本人死亡【108郵政升資—業務類(佐級晉員級)】 1-60

題【110高考—財稅行政(三級)】 1-63

1.4.2 無權代理—無權代理人損害賠償責任【107原特—地政(三等)】 1-64

題【108原特—財稅行政(三等)】 1-66
題【108高考—財稅行政(三級)】 1-66

1.4.3 無權代理—又是隱名又是表見【108普考—戶政】 1-67

Topic5 無權處分 1-70

1.5.1 無權處分—善意取得【108原特—地政(四等)】 1-70
1.5.2 無權處分—借名登記【108不動產經紀人】 1-72

Topic6 消滅時效 1-76

1.6.1 消滅時效客體—已登記不動產回復請求權【107不動產經紀人】 1-76
1.6.2 消滅時效起算—侵權行為的主觀知悉【107司特—書記官(四等)】 1-79

題【109普考─戶政】 1-80

1.6.3 消滅時效不完成—前夫前妻翻舊帳【113普考─財稅行政】 1-82
1.6.4 消滅時效中斷—連帶債務人間相對效力【108稅特—財稅行政(四等)】 1-84

題【106地特—財稅行政(四等)】 1-86

1.6.5 消滅時效完成—抵押權和擔保債權【105不動產經紀人】 1-87
1.6.6 時效利益拋棄—明知時效完成後承認【107身特—書記官(四等)】 1-92

Chapter2債編

Topic1 無因管理 2-2

2.1.1 適法無因管理—善心救貓費用請求【104稅特—財稅行政(四等)】 2-2
2.1.2 無因管理必要費用—大風吹房屋整修【107地政士】 2-4

Topic2 不當得利 2-8

2.2 不當得利—偷領爸媽存款【104普考—財稅行政】 2-8

題【108地特—財稅行政(三等)】 2-11

Topic3 侵權行為 2-13

2.3.1 侵權行為間接被害人請求—媽媽好痛苦【108司特—書記官(四等)】 2-13

題【104身特—書記官(四等)】 2-15

2.3.2 侵權行為間接被害人請求—飛出車外的學生【108鐵特—運輸營業(員級)】 2-16
2.3.3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範圍—酒駕不上路【111司特—書記官(四等)】 2-19

題【115身特—財稅行政(四等)】 2-22

2.3.4 共同侵權—狗狗過大街【108身特—書記官(四等)】 2-23
2.3.5 共同侵權—虛情假意真詐騙【114司特─書記官(四等)】 2-26
2.3.6 法定代理人侵權責任—同學練車出人命【106身特—執達員(四等)】 2-31
2.3.7 僱用人侵權責任—司機疲勞駕駛【107普考—財稅行政】 2-34

題【104身特—財稅行政(四等)】 2-36

2.3.8 僱用人侵權責任—旅行社與旅館【106高考—財稅行政(三級)】 2-37

題【108地特—財稅行政(三等)】 2-40

2.3.9 僱用人侵權責任—銀行理專盜領客戶存款【110普考—財稅行政】 2-41

Topic4 債務不履行 2-46

2.4.1 給付遲延—遲遲不交車【108地特—財稅行政(四等)】 2-46

題【105郵政升資—業務類(佐級晉員級)】 2-49

2.4.2 受領遲延—進不去工廠的零件【107身特—書記官(四等)】 2-51

題【108司特—書記官(四等)】 2-53

2.4.3 不完全給付—捷運車廂門夾人【106鐵特—運輸營業(員級)】 2-54
2.4.4 不完全給付—天花板漏水【106身特—執達員(四等)】 2-56

題【108地特—財稅行政(三等)】 2-58

2.4.5 違反說明義務—神隱的消防設備【106司特—書記官(四等)】 2-59

Topic5 債權的保全 2-63

2.5.1 代位權—你不行使我來幫你【107不動產經紀人】 2-63
2.5.2 代位權—你不請求我來催討【105鐵特—運輸營業(員級)】 2-65

Topic6 買賣契約 2-67

2.6.1 物之瑕疵擔保—中古車買賣【108身特—財稅行政(四等)】 2-67

題【108地特—財稅行政(三等)】 2-70

2.6.2 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我知道但我不說【107鐵特—運輸營業(員級)】 2-71
2.6.3 一物二賣—土地給你所有權登記給他【108原特—財稅行政(四等)】 2-73
2.6.4 一物二賣—定金給我土地我賣別人【106身特—執達員(四等)】 2-75
2.6.5 物之瑕疵擔保與不完全給付—無法建屋的空地【109普考─財稅行政】 2-77
2.6.6 債權雙重讓與—我買到了什麼【106身特—財稅行政(三等)】 2-82
2.6.7 權利瑕疵擔保—買賣不存在的債權【112司特—書記官(四等)】 2-84

Topic7 租賃契約 2-87

2.7.1 不定期限租賃—買賣不破租賃的例外【107司特—書記官(四等)】 2-87

題【111原特—財稅行政(三等)】 2-90
題【104身特—書記官(四等)】 2-91

2.7.2 轉租與凶宅責任—留給房東的求償難題【112普考—財稅行政】 2-92
2.7.3 租賃與使用借貸—支付租金與使用者付費【113司特─書記官(四等)】 2-96

Topic8 承攬契約 2-99

2.8 承攬人損害賠償責任—工人弄壞水晶燈【105身特—書記官(四等)】 2-99

題【108稅特—財稅行政(四等)】 2-101

Topic9 贈與契約 2-103

2.9.1 附負擔贈與—請求履行負擔和撤銷【110司特—書記官(四等)】 2-103

題【112高考—財稅行政(三級)】 2-106

2.9.2 贈與的拒絕履行—我沒辦法全部都給你【113普考─財稅行政】 2-107
2.9.3 附停止條件贈與—上榜才要送給你【114普考─財稅行政】 2-108

Topic10 保證契約 2-111

2.10.1 保證人先訴抗辯權—要錢請先找債務人【111普考—財稅行政】 2-111
2.10.2 保證人與物上保證競合—抵押人請求償還【111普考—財稅行政】 2-113

Chapter3物權編

Topic1 所有權 3-2

3.1.1 所有物返還請求—占有連鎖【108地特—地政(四等)】 3-2

題【106地特—地政(四等)】 3-4

3.1.2 所有物返還請求—法定地上權存在【106原特—地政(四等)】 3-4
3.1.3 善意取得—買到他人遺失物【105地特—地政(四等)】 3-6

題【112鐵特—運輸營業(員級)】 3-8
題【108地特—財稅行政(四等)】 3-8

3.1.4 善意取得—借名登記之風險【113司特─書記官(四等)】 3-9
3.1.5 遺失物拾得—報酬請求【108鐵特—運輸營業(員級)】 3-12
3.1.6 越界建築—蓋到別人家去了【108身特—書記官(四等)】 3-14

題【111地特—財稅行政(三等)】 3-16
題【107原特—財稅行政(三等)】 3-17

3.1.7 時效取得—已登記不動產【106身特—地政(四等)】 3-19

題【105鐵特—運輸營業(員級)】 3-21

Topic2 共有 3-22

3.2.1 分別共有—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108司特—書記官(四等)】 3-22

題【108普考—地政】 3-24

3.2.2 分別共有內部關係—共有物管理【106不動產經紀人】 3-25

題【105司特—書記官(四等)】 3-27

3.2.3 分別共有—出租共有物及出售應有部分【111司特—書記官(四等)】 3-28
3.2.4 分別共有內部關係—不當得利請求【104司特—書記官(四等)】 3-32
3.2.5 分別共有—分管契約【108地特—地政(四等)】 3-34
3.2.6 分別共有—應有部分處分【107地特—地政(四等)】 3-36

題【108地特—財稅行政(四等)】 3-38
題【108郵政升資—業務類(佐級晉員級)】 3-38

3.2.7 公同共有—公同共有物處分【108稅特—財稅行政(四等)】 3-39

題【111普考—地政】 3-40

3.2.8 公同共有—變更為分別共有【107普考—財稅行政】 3-41

題【104地特—財稅行政(四等)】 3-44
題【110高考—財稅行政(三級)】 3-44

3.2.9 公同共有—所有物返還請求【114普考─財稅行政】 3-46

Topic3 抵押權 3-48

3.3.1 抵押權次序—抵押權相對拋棄【107原特—地政(四等)】 3-48
3.3.2 抵押權實行—拍賣後法律關係【106稅特—財稅行政(四等)】 3-50
3.3.3 抵押權—再多設定地上權【106司特—書記官(四等)】 3-53
3.3.4 抵押權追及效—抵押權追著抵押物跑【109司特─書記官(四等)】 3-55
3.3.5 流押契約—未清償土地就給我【107身特—書記官(四等)】 3-57
3.3.6 物上保證與保證人競合—比例分擔【108郵政升資—業務類(佐級晉員級)】 3-59
3.3.7 物上保證與保證人競合—請求償還應分擔額【108地特—地政(四等)】 3-61
3.3.8 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範圍【108不動產經紀人】 3-63

題【104司特—書記官(四等)】 3-65

3.3.9 抵押權物上代位性—賠償金跟保險金【113地特─財稅行政(四等)】 3-66

Topic4 權利質權 3-69

3.4 權利質權—擔保債權清償期有前有後【105普考—財稅行政】 3-69

Topic5 違章建築 3-72

3.5.1 違章建築—事實上處分權人的權利主張【109普考—財稅行政】 3-72
3.5.2 違章建築—抵押物併付拍賣【112司特—書記官(四等)】 3-76

Chapter4親屬編

Topic1 婚姻 4-2

4.1.1 近親結婚禁止—前夫把阿姨娶回家【105普考—財稅行政】 4-2

題【109司特─書記官(四等)】 4-4

4.1.2 夫妻財產制—剩餘財產分配【108地政士】 4-5

題【111普考—戶政】 4-7
題【108地特—財稅行政(三等)】 4-8

4.1.3 夫妻財產制—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107司特—書記官(四等)】 4-9

Topic2 父母子女 4-11

4.2.1 婚生否認之訴—生父的兩難【106身特—執達員(四等)】 4-11
4.2.2 婚生否認之除斥期間—無可否認的爸爸【105司特—書記官(四等)】 4-15
4.2.3 反於真實的認領—孩子不是親生的【106地特—戶政(四等)】 4-16
4.2.4 強制認領—爸爸請負起責任【104鐵特—運輸營業(員級)】 4-19

Topic3 監護 4-22

4.3.1 對受監護人財產處分限制—不要亂動小孩財產【105地特—財稅行政(四等)】 4-22

題【107身特—財稅行政(三等)】 4-24

4.3.2 成年人的意定監護—我的老年生活就拜託你了【110普考—財稅行政】 4-25
4.3.3 未成年子女委託監護—阿嬤照顧我【112高考—財稅行政(三級)】 4-28

Topic4 扶養 4-31

4.4.1 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分擔—養小孩你也有份【107身特—書記官(四等)】 4-31
4.4.2 未成年子女請求扶養—爸爸幫我繳學費【104普考—財稅行政】 4-33
4.4.3 無法受扶養的損害請求—子女來不及給的扶養費【106司特—書記官(四等)】 4-36

Chapter5繼承編

Topic1 遺產繼承人 5-2

5.1.1 法定繼承人與順序—遺產要給誰【107身特—財稅行政(四等)】 5-2
5.1.2 同時存在原則—繼承開始時必須活著【108地特—戶政(四等)】 5-4

題【111鐵特—運輸營業(員級)】 5-6

5.1.3 同時存在原則的例外—留給胎兒的禮物【105身特—書記官(四等)】 5-7

題【107地特—財稅行政(三等)】 5-9

5.1.4 喪失繼承權—我不是故意殺人【112普考—戶政】 5-10

Topic2 代位繼承 5-12

5.2.1 代位繼承要件—第一順序之繼承人【108身特—財稅行政(四等)】 5-12
5.2.2 代位繼承—遺產分配【107鐵特—運輸營業(員級)】 5-14

Topic3 遺產分配 5-17

5.3.1 遺產分配—又有收養又有代位【107地特—戶政(四等)】 5-17
5.3.2 遺產分配—繼承權喪失和拋棄繼承【107普考—戶政】 5-20

題【106司特—家事調查官(三等)】 5-22

5.3.3 遺產分配—歸扣【104司特—書記官(四等)】 5-23

題【107身特—財稅行政(三等)】 5-26

5.3.4 不能分割的遺產—被繼承人的骨灰【113身特—財稅行政(四等)】 5-28

Topic4 遺產清算 5-30

5.4 債務清償限制—繼承人賠償責任【105原特—財稅行政(四等)】 5-30

題【108地特—財稅行政(四等)】 5-32

Topic5 遺贈 5-34

5.5 遺贈—孤單老兵的感謝【106稅特—財稅行政(四等)】 5-34

題【108地特—財稅行政(三等)】 5-36

Topic6 遺囑 5-39

5.6 代筆遺囑要件—遺囑真意要確保【112地特—財稅行政(四等)】 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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