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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知識系列
兩岸法律大不同-繼承案例解析
作者:宸軒兩岸法律事務所
書號:DLL19 | 定價:300元 |
ISBN:978-957-464-404-9 | 出版日期:2024年2月 |
規格:18開/200頁/雙色印刷 | 版次:一版 |
內容簡介
作者介紹
楊軒廷律師Josh Yang
宸軒兩岸法律事務所所長
福建信實律師事務所台籍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
.學歷
臺灣東吳大學法學院中國大陸法碩士
澳洲阿德雷德大學 Adelaide University Master of law(LLM)&Marketing法律暨行銷雙碩士研習
臺灣臺北大學法學院法學系法學士
.專業資格
臺灣律師專技高考及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職業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執業證
.執業經歷
臺灣台南/士林地方法院法官助理
福建信實律師事務所擔任台籍律師
.現職
廈門總商會 / 法律顧問
國際獅子會300A2區 / 法律長 / 法律諮詢委員會主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民間公證人(僅辦認證)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 榮譽律師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 法律顧問
中華金門同鄉會 / 理事
中華金門公共事務協會 / 監事
宸軒兩岸法律事務所
台灣與大陸間關係密切,兩岸法律問題日漸增加,然真正熟稔兩岸法律,並能提供專業兩岸法律服務的律師團隊卻寥寥無幾。宸軒律師團隊多擁有台灣及大陸【雙律師證照】,同時具備豐富的法庭實務經驗,除能有效解決台灣相關法律問題外,宸軒團隊更專精大陸婚姻、繼承、民商事糾紛及爭議處理,並提供兩岸文書認證,讓兩岸法律需求之服務更加完備。
金冠穎律師Danny Chin
宸軒兩岸法律事務所兩岸律師
.學歷
中國人民大學民商法專業法學碩士
臺灣輔仁大學法律學系法學士
臺灣輔仁大學金融與國際企業管理學士
臺灣輔仁大學企業財稅管理學分學程
.專業資格
臺灣律師專技高考及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職業資格
王淨瑩律師Emma Wang
宸軒兩岸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學歷
臺灣臺北大學法學院財經法律系法學士
.專業資格
臺灣律師專技高考及格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扶律師
.執業經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法官助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刑事庭法官助理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行政執行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法官助理
最高法院法官助理
蕭采如律師
執業律師
.學歷
臺灣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法學士
.專業資格
臺灣律師專技高考及格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業人員
作者序
身為一名兩岸執業律師,投入法律工作已有十餘年之久,期間因我的祖籍在金門官澳,老家窗戶看過去就是大、小嶝島(廈門新機場的預定地),因此自小三通開放以來,就常常到廈門旅遊,發覺隨著臺灣與大陸開始頻繁交流後,兩岸法律問題日漸增加,因此立誓奮發考取大陸律師執照,隨後也實際到大陸當地執業,進而累積兩岸法律事務的相關經驗,以求提供更完善的兩岸法律服務。
然而,在執業的過程中,發現兩岸人民互為通婚的情形與日俱增,衍生出大量的兩岸婚姻、家事及繼承的法律問題,舉凡婚姻關係、夫妻財產關係、親屬關係、收養關係、繼承人之確定、遺產分配、遺囑形式與效力等,均為重要之議題,為了解決兩岸人民在身分上及財產上的問題,我在兩岸執業期間,選擇繼續攻讀碩士,想更進一步熟稔兩岸相關親屬繼承之規範。無論律師執業或撰寫論文時,我透過大量蒐集兩岸法院判決見解,比較兩岸夫妻財產分配的差異,都深刻體悟到,唯有專精兩岸法律規範之異同,才得以協助當事人維護自身的權益。
本書將以我的碩士論文「兩岸夫妻財產分配之研究—以法院裁量權應用之比較為中心」為延伸,以解析案例的方式,帶入臺灣及大陸的法律規範,並比較兩者間之異同。在編著的過程中,顧及一般民眾常認為法律文字艱澀難懂,故特別設計活潑的案例,並結合兩岸實務見解,嘗試以淺顯易懂的講解方式,增進讀者閱讀的意願,希望讀者看完本書後,可以將冷冰冰的兩岸法律文字,深化變成自身的法律知識,在遇到兩岸婚姻、家事及繼承的問題時,不再求助無門,可以有方向地解決目前所遇到的困境,進而獲得幸福圓滿的結果,那宸軒全體同仁及本人,出版此書所付出的一切辛勞,也就徹底值得了。
宸軒兩岸法律事務所 所長
楊軒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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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 繼承人的確定
01/ 因血緣關係而可能成為遺產繼承人的親屬有哪些?孫子女是否為當然的遺產繼承人呢?1
第二部/ 遺產的繼承與分配
02/ 無血緣關係的「繼」子女、「繼」父母、「繼」兄弟姊妹,是否可能成為當然的遺產繼承人呢?8
03/ 無血緣關係的兒媳/女婿,是否可能成為岳父母/公婆的遺產繼承人呢?18
04/ 有繼承關係的數人同時死亡,渠等間是否可以相互繼承呢?26
05/ 兩岸對於「喪失繼承權」的規定,有何不同呢?42
06/ 被繼承人的繼承人過世或喪失繼承權,則該繼承人的子女是否可以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呢?57
07/ 配偶是否會影響其他繼承人,令其他繼承人不能繼承遺產呢?67
08/ 繼承人如果不欲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而隱匿遺產,對於繼承的債務會有什麼影響?75
09/ 配偶繼承遺產的份額,兩岸規定有什麼差異呢?85
10/ 對於生活有特殊困難且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兩岸法律是否有予以特別照顧呢?94
11/ 兩岸法律對於應繼遺產份額的比例,是否有相關調整規定呢?105
12/ 父親生前贈與財產予子女,是否會影響子女的應繼份額呢?115
13/ 繼承人親筆書寫的「拋(放)棄繼承權聲明」,是否能發生拋棄繼承權的效力呢?124
14/ 出養的子女,是否還有可能分得原生家庭父母的遺產呢?134
第三部/ 遺囑的效力
15/ 被繼承人可不可以用「錄影」的方式,製作合法有效的遺囑呢?147
16/ 被繼承人是否可以把遺產,全部留給某一位繼承人繼承呢?159
第四部/ 涉對岸之繼承
17/ 「兩岸」繼承人涉及對岸財產的繼承時,適用法律是否有什麼要注意的地方呢?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