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052號
最高法院112/05/24新聞稿
最高法院經由徵詢程序達成統一見解,第一審法院就分割遺產之本請求,及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給付不當得利之反請求,合併判決,上訴人就本請求合法提起上訴,被上訴人就其反請求敗訴部分亦得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60條規定提起附帶上訴。
本件相對人就分割遺產之本請求合法提起上訴,抗告人就其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及給付不當得利之反請求,提起附帶上訴,本院民事第八庭評議後,認擬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即「第一審法院就上開本、反請求合併判決,相對人就本請求合法提起上訴,抗告人能否就其反請求敗訴部分提起附帶上訴?」本院先前具相同事實之裁判,有肯定與否定等歧異見解,有統一法律見解之必要,乃於民國112年3月30日向本院其他民事庭提出徵詢。徵詢程序完成,受徵詢之各民事庭均採取肯定說之見解,即第一審法院就上開本、反請求合併判決,相對人就本請求合法提起上訴,抗告人應得就反請求部分提起附帶上訴。上開法律問題,經由徵詢程序業已統一見解,無須提案予大法庭裁判,即應依該見解就本案逕為終局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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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