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1年度台非大字第34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最高法院111/10/05新聞稿
本案法律爭議
被告於刑法第49條規定修正前,因犯罪受軍法裁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未受司法最終審查,即「軍法前案」),並於「軍法前案」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即刑法第49條規定修正刪除「依軍法」受裁判者不適用累犯規定後,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即「後案」),有無刑法第47條第1項關於累犯規定之適用?
大法庭見解
被告前所犯罪依軍法受裁判,於民國95年7月1日修正刑法第49條施行前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復於5年以內即同條修正施行日之後,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不適用累犯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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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