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77條第3項修法草案
法務部111/9/27新聞稿
按釋字第801號解釋,宣告86年11月26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77條第2項規定(嗣94年3月2日修正公布時已移列為同條第3項),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爰修正本條第3項規定。
- 將「逾一年部分」之文字予以刪除,使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一年以下之羈押日數亦算入第1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 另將「無期徒刑」之文字刪除,使「有期徒刑裁判確定前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有所依據。
易言之,原規定為「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修正後之規定為「裁判確定前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則無論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裁判確定前之羈押日數,均算入第1項已執行之期間內,以維憲法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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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