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1年度台非大字第43號加重詐欺等罪非常上訴案件
最高法院111/8/24新聞稿
本案法律爭議
- 被告所犯數罪併罰之各罪,符合「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於審判中得否請求法院定應執行刑(下稱法律爭議一)。
- 就上開案件,審判中未經被告請求,法院即逕予合併定應執行刑。判決確定,檢察總長對之提起非常上訴,本院應如何判決(下稱法律爭議二)?
大法庭見解
數罪併罰之各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者,被告於審判中不可請求法院定應執行刑。如法院於審判中合併定應執行刑者,判決確定後,檢察總長對之提起非常上訴,本院應將原判決關於定應執行刑部分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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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