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銀行法第125條之7及第125條之8、證券交易法第174條之3及第174條之4,以及期貨交易法第112條之1及第112條之2等修正草案
金管會112/05/30新聞稿
金管會表示,有關經營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期貨交易所或期貨結算機構,若遭受他人破壞或侵害,危害其核心資通系統設備功能正常運作時,將嚴重影響金融、證券交易市場穩定及期貨市場秩序,因普通刑法尚不足以達到有效防護及嚇阻的目的,本次於銀行法、證券交易法及期貨交易法明定刑事處罰規定,以提高刑罰做為制裁手段。
金管會進一步說明,本次以保護重要金融設施為目的之修法,銀行法第125條之7及第125條之8、證券交易法第174條之3及第174條之4,以及期貨交易法第112條之1及第112條之2之修法架構相同,皆區分實體及虛擬行為態樣,並依危害程度在刑責上做層級化處理,課予較普通刑法更重之刑責。
對於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上開之罪,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如果行為人造成損及金融、證券交易市場穩定、嚴重影響期貨市場秩序的結果,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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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