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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11年度台上大字第1706號事件

最高法院112/06/16新聞稿

⏺本案法律爭議

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前段所保護之法益,是否以自由或權利為限?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或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人民,致人民之利益(含學說上所稱之純粹經濟上損失或純粹財產上損害)受有損害時,人民是否不得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請求國家賠償?

⏺大法庭見解

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前段所保護之法益,不以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定之權利為限;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或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侵害人民之利益,人民得依該規定請求國家賠償。

點我看👉最高法院新聞稿 

2023.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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