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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1年度台上大字第1924號偽造文書案件

最高法院111/12/28新聞稿

⏺本案法律爭議

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4 項規定,法院為交付審判之裁定時,視為案件已提起公訴。則法官依上揭規定裁定准予交付審判,並於裁定中敘明被告涉嫌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等起訴書法定應記載事項,實質上是否等同已執行檢察官提起公訴之職務,而應於嗣後同一案件迴避審判,不得執行職務?

⏺大法庭見解

法官曾參與准予交付審判之裁定者,於嗣後同一案件之審判,應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7款規定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點我看👉 最高法院新聞稿 

2022.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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