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217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
最高法院112/03/02新聞稿
本案法律爭議
- 民意代表受託於議場外對行政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人員為關說、請託或施壓等行為,是否屬其「職務上之行為」?得否即援引一般公務員所謂「實質影響力說」作為認定之標準?
- 民意代表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2條禁止假借職權圖利之規定,是否該當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圖利罪所稱「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之要件?
大法庭見解
- 民意代表受託於議場外對行政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人員為關說、請託或施壓等行為,實質上係運用其職務或身分地位之影響力,使該管承辦人員為積極之行為或消極不為行為,如形式上又具公務活動之性質者,即與其職務具有密切關連,該當於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公務員職務受賄罪之職務上之行為。
- 民意代表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2條之規定,該當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圖利罪所稱之「違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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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