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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5號判決摘要【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受傷請領慰問金案】

憲法法庭112/09/28新聞稿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1條第2項前段規定:「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受傷、失能或死亡者,應發給慰問金。」係國家對公務人員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所為保障,乃保障人民服公職權之具體化,尚不生牴觸憲法第18條人民服公職權保障之問題。基於國家對人民服公職權之保障意旨,其所稱之「意外」,本不限於單純因外來危險源所致之事故,尚應包含因公務人員本身之疏忽所致者。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辦法所稱意外,指非由疾病引起之突發性的外來危險事故。」其中關於「外來危險事故」部分,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牴觸憲法第18條人民服公職權之保障意旨。

點我看👉 憲法法庭新聞稿 

2023.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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