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之111年度大字第1號裁定
最高行政法院112/03/17新聞稿
本案法律爭議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後段所稱之「著名商標」,其著名程度應否解釋為超越相關消費者而達一般消費者普遍知悉之程度,始有該後段規定之適用?
大法庭見解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後段規定所稱「著名商標」,係指有客觀證據足以認定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商標,無須達一般消費者普遍知悉之程度,始有該款後段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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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7
最高行政法院112/03/17新聞稿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後段所稱之「著名商標」,其著名程度應否解釋為超越相關消費者而達一般消費者普遍知悉之程度,始有該後段規定之適用?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後段規定所稱「著名商標」,係指有客觀證據足以認定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商標,無須達一般消費者普遍知悉之程度,始有該款後段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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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7